2019-08-29 00:01:05
【案情】
8月16日下午4时07分,xx市公安局召陵分局xx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在自己家对自己老婆实施诈骗、强奸。民警迅速赶到,将涉嫌强奸、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调查,被害人王芬(化名)曾于2016年在召陵区某企业打工,认识了工友李某。李某能说会道,经常吹嘘自己会看风水,很快骗取了王芬的信任。
2016年年底的一天,李某看到王芬后,突然神情大变,说王芬身上有邪气,家里近期会有灾难,其丈夫在建筑工地、儿子在学校都会有灾,王芬大惊失色,忙追问破解的方法。
经过李某的暗示,王芬拿出300元钱请李某帮忙驱灾,一番故弄玄虚后李某告诉王芬虽然危机解除,但不能彻底,需要自己几次“舍身”才能为王芬彻底去除身上的“邪气”。王芬深信不疑。就顺从李某,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李某用类似的伎俩前后十多次骗取王芬钱财,指点王芬怎样“改善”家里的风水。胆小又迷信的王芬多次被“魔鬼缠身”使得王芬内心痛苦不堪。但为了保家人平安也只能一次次地听从李某的安排。时间长了,王芬在外打工的丈夫也发现了妻子的异常和心内的痛苦。询问妻子,王芬又不言语。
今年春节过后,王芬的丈夫悄悄的在自家院子和屋内装上了摄像头,8月16日下午3点,李某再次来到王芬家,顺手又掩上了门,花言巧语再次骗王芬“破财消灾”。说着就动手动脚,被王芬打了一巴掌,但李某并没有停止侵犯王芬。李某的行为被在外打工刚刚到家的王芬丈夫抓个正着。
在讯问室,看着王芬家摄像头录下来的画面,犯罪嫌疑人李某对自己多次利用“消灾”、“破灾”等封建迷信伎俩对被害人王芬(女,51岁,)进行奸淫及骗取王芬钱财进行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
【什么是强奸】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强奸罪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恫吓等原因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解析】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目前,李某已被依法刑拘,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