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8 17:20:11
最近打开新闻报道,
哪都有“辱母杀人案”这一新闻,
于欢看母亲受辱。报警无果冲动杀人被判故意伤害罪,
公不公正我们也无权评论,
只是,这一幕似曾相识的“辱母杀人案”
好像在南宋也发生过!
将时间退回到南宋,
我们一起去看看这宗相似案件:
南宋绍兴年间,
有个叫王公衮的人,
一天发现母亲坟墓被人掘开、尸体乱丢于荒野,
而掘墓之人是当时一个惯犯,
报官之后被抓起来判了轻刑。
在中国人的观念中,
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
按《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
已然这个人犯了死刑,但不知何故只被判了轻刑。
王公衮接受不了这判决,愤然杀掉他!
王公衮的哥哥是朝廷命官,
听闻弟弟杀人欲自弃官位替弟赎罪,
朝廷也很重视这件事,命专人调查,
最后判:“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王公衮毕竟杀了人,官降一级以为终。
即使这样的判决,
后世还有人为他打抱不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