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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

僧官——管理寺庙和僧尼事务的职官,由僧人担任

宋苏轼《海月辩公真赞》:钱塘佛者之盛,盖甲天下,道德才智之士,与妄庸巧伪之人,杂处其间,号为难齐,故於僧职正副之外,别补都僧正一员,簿帐案牒奔走将迎之劳,专责正副以下,而都师领略其要,实以行解表众而已,然亦通号为僧官。《儒林外史》第四回:屠户拿着银子,一直走到集上庵里滕和尚家,恰好大寺里僧官慧敏也在那里坐着。

僧官简介

相信诸位师兄有的是听说过僧官的,僧官的解释就是管理寺庙和僧尼事务的职官,由僧人担任。其实关于僧官的内容是很多的,我们就来看一看僧官的简介。

僧官是管理佛教事务官员统称。十六国后秦以道䂮法师为僧正,是为立僧官之始。南朝宋亦置僧正,梁置大僧正,唐、宋设有僧官衙门僧录司,掌众僧事。辽代上京、燕京设僧录。金代路设僧录、僧正,州郡设都纲,县设维那。元代路设僧录司,州设僧正司,县设都纲司,僧官分别为僧录、僧正、都纲。路以上有总统所或总摄司,有总统、总摄等职。至大四年(1311)二月,仁宗登极,下令罢各级僧司衙门,废僧官。文宗至顺二年(1331)立广教总管府十六所,以僧为总管。元统二年(1334)复罢。明代于中央设僧录司,为掌管僧人之最高机构,僧官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左、右觉义。地方府置僧纲司、州置僧正司、县置僧会司,僧官分别为正、副都纲、僧正、僧会,均颁度牒。清沿明制。宣统三年(1911),僧官事归民政部管辖。又,喇嘛诸官职,亦称僧官。

僧官简介

僧官历代沿革

明代

僧录司。左、右善世二人,正六品,左、右阐教二人,从六品,左、右讲经二人,正八品,左、右觉义二人,从八品。府僧纲司,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县僧会司,僧会一人。僧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有僧纲等司,分掌其事。

清代

僧录司正印,副印,各一人。□品。左、右善世,正六品。阐教,从六品。讲经,正八品。觉义,从八品。俱二人。分设各城僧协理各一人。僧官兼善世等衔,给予部札。协理给予司札。

府僧纲司都纲、副都纲,州僧正司僧正,县僧会司僧会,各一人。

僧官简介

上面就是关于僧官的简介了。其实现在修行佛法的人是很多的,我们也是可以在家中自己念诵修行佛法的,不过我们自己修行佛法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最好是找一些师兄来一起念诵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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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僧官的职责

很多人都是知道僧官制度的,而且北魏的僧官制度是很成熟的,我们若是熟悉僧官制度的历史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僧官制度每个朝代的职责都是不同的,那么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北魏僧官的职责。

沙门统、都维那等僧官的职能,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统辖之下,管理全国僧徒,以更好地担负起北魏统治者所期望的“巡民教化”的任务,并具体地处理有关僧务,包括制定和执行僧律,决定和批准僧尼资格,掌握管理僧祗粟等。

三国时,天竺沙门昙柯迦罗来洛阳宣译戒律,这是中国内地传译僧律之始。后来,有些中国僧人也曾因时因地制定了一些适当的戒律条文,用以节制僧尼的行为,调节僧伽(僧团)内部可能产生的矛盾,如晋释道安的《僧尼轨制》,庐山慧远的《法社节度》等。北魏时期,有关制定、监督执行僧律的任务,已由政府管辖下的僧官来承担。北魏曾先后数次制定“僧禁”,至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年)沙门统僧显又一次刊定“僧禁”,立“僧制”四十七条。孝文帝为此下诏曰:“自像教东流,千令已半。秦汉华俗,制禁弥密。故前世英人,随宜兴例,世轻世重,以裨玄奥,先朝之世,尝为僧禁,小有未详,宜其修立。近见沙门统僧显等白云:欲更一刊定。朕聊以浅识,共详正典,事起匆匆,触未详究。且可设法一时,粗救习俗。须玄白一同,更茵厥衷。”

除了制定“僧禁”,即宗教法令之外,僧官还有责任协同政府共同监督这些法令的实施,对于不遵守律令的僧尼,僧官有权加以处置。北魏宣武帝永平元年(508年)秋,诏曰:“缁素既殊,法律亦异。故道教彰于互显,禁劝各有所宜。自今以后,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昭玄\’,以内律僧制治之”。就是说,僧人犯法,除杀人以上之罪,均不必按世俗法律处置,而是由僧务管理机构——昭玄寺按照僧律加以处治。

北魏时期制定的僧制内容,现已无法知其详。但从《释老志》所载当时沙门统惠深上言中可以略知一二。

北魏僧官的职责

(一)“出家之人,不应犯法,积八不净物(按指田宅、田园、谷粟米麦、奴婢、群畜、金银财宝、象牙刻镂、釜锅)。”

(二)“车牛、净人(按指奴仆)、不净之物,不得为己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以上者,限听一乘。”

(三)“出家舍著,本无凶仪(按指葬仪),不应废道从俗。其父母三师,远闻凶问,听哭三日。若在见前,限以七日。”

(四)僧尼平时应安居于寺院中,“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间,乱道生过”者,必须脱服还民,取消僧籍。

(五)必须有僧五十以上,才能营造寺庙,若有违犯,处以“违敕之罪”,将寺内僧众驱出外州。

僧官不仅统辖本国僧尼,即使对外国来的僧尼,也要经过鉴定,决定去留。若有德行够三藏条件者才能留住,若无德行,遣还本国。若其不去,也要依僧律治罪。

僧官的另一重要职责是决定和批准僧尼的资格。北魏度僧,主要由朝廷控制。早在高宗文成帝复兴佛法之时,帝曾为师贤及其同伴五人亲为剃发,并下令诸州“好乐道法,欲为沙门者,不问长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e文成帝时,度僧尼三万许人,“释门广被,始自文成”。e此后北魏历代帝室均有度僧之举,致使僧尼竞滥。至元魏末期,僧尼大众已逾二百万人之多。如此巨大的僧尼队伍,不免“清浊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别”。这就需要不断进行简别沙汰。而这一工作,常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僧官负责。

延兴二年(472年),高祖孝文帝曾下令对无籍僧尼“精加隐括”。对“为三宝巡民教化”者,需要州镇维那的“文移”(证书)或是都维那的“印牒”,然后才能通行。太和十年(486年),又因“愚民侥幸,假称人道,以避输课”,下诏严加清检,罢遣无籍僧尼。令各地寺主、维那进行审核,凡“道行精勤者”,仍许保留僧籍;而“为行凡粗者”,不管有无僧籍,一律罢遣归俗,取消僧尼资格。

掌管僧祗粟,亦是北魏僧官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僧祗粟即由“僧祗户”上缴的粟米。此原由昙曜任沙门统时创立。设立僧祗粟,本来一方面是为了施给僧尼,保障僧尼有较稳定的日常生活来源,使他们能安心出家修行。另一方面是遇到灾荒之年,亦可赈济出贷,救济灾民。e僧祗粟原由各级僧官机构掌握运用,但后来由于“主司冒利,规取赢息”,成了僧官们放高利贷的资本。甚至“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引起了民众愤怒,最后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永平四年(511)诏曰:“自今以后,不得专委维那、教统,可令刺史共加监括”。僧祗粟也不再是僧官机构独家管理,而是由地方官吏共同监管了。

北魏僧官的职责

上面就是关于北魏僧官的职责了。我们平时修行佛法的时候一定要特别的认真恭敬,这个对我们来说是很好的,而且我们可以每天都坚持念诵修行佛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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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的僧官制度的设立

很多人都是知道僧官制度的,这是是封建社会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务的制度。这个制度从后秦就一直流传下来,其中北魏的僧官制度是很成熟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北魏的僧官制度。

北魏僧官,始于太祖道武帝(拓跋硅)之时。据《魏书·释老志》记载:“皇始(396—398年)中,赵郡有沙门法果,诫行精至,开演法籍。太祖闻其名,诏以礼征赴京师。后以为道人统,绾摄僧徒。”

魏晋时期,佛教徒被统称为“道人”,统摄僧人之官,则被称为“道人统”;这是北魏设立管理僧务官员之始。首任道人统沙门法果,原为赵郡沙门,受到北魏皇室优遇,据《魏书·释老志》载:“每与帝言,多所惬允,供施甚丰。至太宗,弥加崇敬。”他曾先后被授以辅国、宜城子、忠信候、安成公之号,可谓荣极一时;死后还被追赠为“赵胡灵公”、“老寿将军”等。

法果之后,有沙门师贤亦曾任道人统。师贤为厨宾人,先入凉州。北魏太延五年(439年),太武帝灭北凉,迁凉州居民于平城,“沙门佛事皆俱东”,师贤亦于此时来到京师。不久,太武帝灭佛(446年),师贤“假为医术还俗”,暗中仍然坚持佛教信仰。至高宗文成帝复兴佛法之时(452年),即出为沙门,由文成帝亲自为之落发,并被任命为道人统。

至沙门昙曜之时,北魏僧官道人统改名为沙门统。据《魏书·释老志》记:“和平(460—465年)初,师贤卒。昙曜代之,更名沙门统。”昙曜,少年出家,原在凉州修心禅业,并以禅业见称,得北凉太傅张潭赏识,敬以师礼。后人平城,受到太子拓跋晃的礼遇。太武灭法之时,昙曜“誓欲守死”,暗中“密持法服器物,不暂离身”。师贤死后,昙曜继师贤而任沙门统。

昙曜任沙门统时代,经历了文成、献文,到孝文帝太和年间(460—479年)。北魏僧官制度在此期间,有了极大发展。

北魏的僧官制度的设立

首先,昙曜奏设僧祗户、粟,为北魏寺院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这是昙曜一生中最显著的事业,和北魏佛教发展有密切关系。僧祗户、粟创立初期,这部分财物的掌握、运用权在僧官手中,这就加强了僧官的经济力量,使之在僧团中地位更加巩固。

其次,在昙曜任职期间,进一步改进北魏僧官制度,完善管理僧务的机构。佛教初传中国,没有专门管理僧务的机关,僧尼管属始隶鸿胪寺。据北宋赞宁《大宋僧史略》言:“教传东汉,时历魏朝,信向未臻,伽蓝全少。僧既有数,事亦无多。及无前言,则须关白,关白何所,还在鸿胪寺焉。故知沙门始隶鸿胪也。”

经汉魏两晋数百年间,佛教在中国渐渐流传,僧尼亦日渐增多,这就需要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后秦时始置僧主(或称僧正)、悦众、僧录。e此后至南北朝时,南北政权先后设置僧官,并形成了管理僧务的机构。

北魏管理僧务的机构,在昙曜时,日趋完备。这一机构原名“监福曹”,后改称为“昭玄寺”。昭玄寺“备有官属,以断僧务”。e据《隋书·百官志》:“昭玄寺,掌诸佛教。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并置功曹、主簿员,以管诸州郡县沙门曹。”除京内设立管理僧务的中心机构及中央僧官外,各州、郡、镇一般设有维那、上坐、寺主等职,管理地方僧务。这些中央和地方的管理僧务的机构和僧官,组成了完整的北魏僧官系统,并为隋唐僧制所沿袭。

北魏的僧官制度的设立

上面就是关于北魏的僧官制度的设立了。我们平时修行佛法的话是非常好的,这个对我们今后的生活都是很好的,而且我们若是多多的念诵佛法是有大功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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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的僧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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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官制度的主要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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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僧官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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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僧官是封建社会朝廷任命僧官管理佛教僧尼事务,始于后秦,以后历代因之。所设立的僧官有僧正、僧主和僧录等。僧正的职责是自正正人,克敷政令以各项法度、戒律约束僧人,始设于后秦。唐以后,一般在各州立僧正管理地方僧尼事务。僧主的地位、职权类似僧正,有时为朝廷封的高僧亦称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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