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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满放生:法律保护动物事项4.1.3

发布时间:2024-03-28 04:06:44作者:经藏网

  《圆满放生》

  4.1.3 法律保护动物事项

  4.1.3.1 捕杀、捕猎野生动物

  ①在自然保护区禁止一切捕杀、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③在永久性禁猎区内,禁止捕杀、捕猎一切或者规定种类野生动物的行为。

  ⑤在禁渔期内,禁止在规定水域捕杀、捕猎一切或者规定种类野生动物的行为。

  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野生动物,对非自然保护区、非禁猎区、非禁渔期内野生动物,法律也有限制的规定:

  ②渔业须持《捕捞许可证》,无证捕捞为非法。

  陆生动物: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猎套、地弓等工具,或者采用火攻、电击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中有禁止使用“粘网”或“鸟网”等。

  禁止使用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地方法规中对禁止使用方法有更细致的规定,如使用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等方法;

  ⑤限制捕幼小。各有关法都有限制“一扫光”性质的捕猎方法。如使用电力、炸药、毒药、火攻,使用密眼网具等。

  (1)禁止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禁止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加工产品。

  (1)禁止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

  4.1.3.4 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4.1.3.5 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可以看到,法律对动物的保护措施措施,具有系统的科学性,是对野生动物有效的全方位保护。放生人士理应充分利用好法律武器。

  (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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