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出台《贯彻〈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11-08 04:10:08作者:经藏网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宗发〔2012〕41号和鲁宗发〔2013〕2号文件精神,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市民宗局等13部门联合制定出台《贯彻〈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意见》强调了开展佛道教寺观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制止和纠正佛、道教领域的不正常现象,有利于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正确处理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有利于正本清源,维护佛、道教界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全市宗教领域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意见》强调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以《宗教事务条例》、《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强化措施,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实现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管理寺观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一是严格落实寺观设立规定,坚决整顿违规佛、道教寺观。二是规范教职人员管理,整治“假僧假道”乱象。三是严格区分界限,整顿宗教活动秩序。
《意见》提出采取四项措施加强专项治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民族宗教局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统战部、市公安局等13个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佛道教寺观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都相应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加大学习宣传。《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进一步吃透文件精神,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界限。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牵头做好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加强工作调研,积极探索和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工作总结,充分利用媒体,加强社会宣传,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三是强化协调配合。《意见》要求,各有关单位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由本部门管理的历史遗留或未批先建、尚未依法登记开放的寺观及其有关问题进行治理整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协调配合,推动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四是精心组织实施。
《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办法;做好全面排查工作,自查和督查相结合,找准问题、汇总分析,对排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限;建立举报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落实工作责任,对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总结,完成任务不好的,通过一定形式给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