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佛教讲座:比丘的衣食住药
发布时间:2020-03-28 12:34:32作者:经藏网印度佛教讲座:
比丘的衣食住药
编者说明:本文原拟在2004年第六期的“印度佛教讲座”栏目发表,由于编辑部方面的原因,拖延至今,终得同读者见面,虽有遗憾,仍复为喜,特此说明。
本文讨论的是古代僧伽的物质生活状况。僧伽大众自然包括比丘与比丘尼。因此,一般而论,我们用比丘众代指整个僧伽。
我们常说“以人为本”,从某种意义上,佛教就可以说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宗教。初期佛教主张五道轮回,即一切有情都会依据自己在世间所造的业,在天、人、地狱、饿鬼、畜生等五种形态中不断投胎轮回。部派佛教时代加上阿修罗道,变成六道轮回。有情形态虽有许多种,佛教於其中最为关注的还是人,认为人最珍贵。
佛教不是主张人生有八苦,应该抛弃吗?为什么又说人最珍贵呢?
佛教认为,有八苦的,不仅是人,一切有情都一样。地狱等三恶道自然不必说,即使投生为天,只不过生活境遇比人好一点,能力比人强一点,寿命比人长一点,但照样八苦缠身,照样逃脱不了生死轮回的痛苦。各种有情中,只有人,才能够通过修习,得到涅槃解脱,跳出轮回。三世诸佛,都是由人而成,没有听说哪个“天”可以成佛。无论哪种有情想要成佛,要想解脱,必须先投胎为人。只有人才有解脱成佛的机会,所以一切有情中,人最珍贵。
佛教又认为,有情能够在无数次轮回中得以投生为人,也是前世修善积德的结果,而且机会非常难得。佛教形容这一机会,好比一只盲龟,在茫茫的大海中随波逐流,不停地把头伸出水面呼吸。一次升上海面,脖子恰巧套在一块在海上漂流的木板的一个孔洞中。人在无数次轮回转世的过程中,能够投胎为人的机会,就和那只盲龟偶尔套中木板上的孔洞一样。成功的概率非常非常小。所以佛教常说“人身难得”。
人身难得人已得。怎样才能对得起好不容易才得到的这一人身呢?佛教认为,生死事大,八苦难舍,轮回难脱。一个人,应该利用“已得人身”这一稀有的机缘,努力修持,争取解脱,这才是大丈夫。
什么叫解脱?有人把解脱解释为死亡,说佛教认为,人死亡了,就解脱了。并由此把佛教称为“死亡的宗教”。这是绝大的误解。
早期佛经经常用这样一首偈颂来表述解脱:“生死已尽,梵行已立。所作已办,不受后有。”这里的“所作已办,不受后有”,意为过去的一切业报已经消亡,故而再也不会在三界中轮回。也就是说,如果过去的业报没有完全消亡,则即使死去,依然会投入轮回,经受新的八苦,不可能得到解脱。佛经上说,释迦牟尼教导弟子们用不净观来成就无我。有些弟子修习不净观后,无论看谁,都是骷髅脓血,于是厌弃生命,自杀身亡。释迦牟尼知道此事,马上制止他们这种错误的行为。过去的业报还在,自杀怎能得到解脱?只是白白糟蹋了无数次轮回中好不容易得到的人生,徒然造下新的业报。
既然不能自杀,既然必须抓住投身为人这一稀有机缘来修持,那么必须有维持今世生命的基本条件。这些基本条件,主要指衣食住药四种,佛教称为“四缘”。缺少这四种条件,人无法维持自己的生命,也就谈不上修道。所以佛教常说:“四缘具足,安心行道。”
就社会上一般人员来说,由于各有各的谋生之道,解决衣食住药等四缘,基本上不会成为很严重的问题。但比丘是出家人,释迦牟尼禁止比丘从事任何生产活动。所以,衣食住药等四缘,便成为比丘保证自己能够精进修持必须解决的大问题。
在此,佛教一方面主张人生八苦,主张苦难的原因是人有各种欲望,主张抑制欲望,消除欲望;一方面又讲人生难得,讲必须设法解决四缘等资生具,以安心行道。消除欲望的最高境界,是没有任何欲望;而必须得到资生所需的衣食住药,本身就是欲望。那么,如何在上述两者中取得平衡呢?佛教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戒律。
衣
除了耆那教那样主张天衣的宗教,人总得穿衣服。即使是原来主张裸体的耆那教,其后也分出一派,穿上了衣服,被称为“白衣派”。耆那教主张天衣,是因为从根本上讲,耆那教比佛教更倾向苦行。而在生活戒律方面,佛教不象耆那教那样极端。初期佛教教团主张以粪扫衣来解决穿衣问题。
所谓“粪扫衣”,不同律本的具体解释不完全相同。《十诵律》卷二十七称如下四种为粪扫衣:
一、冢间衣,指包裹死人而被弃于冢间者。
二、出来衣,指包裹过死人而又拿来布施给比丘者。
三、无主衣,指被人扔弃在聚落空地,没有主人者。
四、土衣,指被人扔弃在巷陌、冢间或垃圾堆中者。
《四分律》卷三十九则列举牛嚼衣、鼠啮衣、烧衣、月水衣、产妇衣、神庙中衣、冢间衣、求愿衣、受王职衣、往还衣等十种为粪扫衣。《五分律》卷二十一列举王受位时所弃故衣、冢间衣、覆冢衣、巷中衣、新嫁所弃故衣、女嫁时显节操衣、产妇衣、牛嚼衣、鼠啮衣、火烧衣等十种粪扫衣。此外,《有部毗奈耶》卷十七、《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五等其他一些不同的典籍,也都有大同小异的种种解释。总之,所谓粪扫衣,就是拣拾别人扔弃不要的衣服、破布,洗净后裁制成的衣服。如《摩诃僧祇律》卷十六说:“粪扫衣者,里巷中弃弊故衣,取净浣补染受持,是名粪扫衣。”
如前所述,佛教一方面要求比丘舍弃对现实世界一切事物的欲求,另一方面既不允许比丘从事生产劳动,又必须解决必要的维持生活的物质条件。因此,用粪扫衣作服装问题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得到这种衣服不必付出劳动;衣服虽然破旧,但已足以御寒遮羞;那种破衣烂布,也不足以引动人的贪求欲望。所以《十住毗婆沙论》卷十六说,穿著粪扫衣可以获得十种利益:惭愧;防寒、热等;表示沙门的仪法;天人恭敬;无贪好;随顺寂灭,无烦恼炽然;有恶易见;勿须余物之庄严;随顺八圣道;精进行道,无染污心。
粪扫衣大抵是破布烂衣,必须一块一块缝缀起来,才能成型穿著。这种衣服,称为“袈裟”。有的书籍解释说:袈裟又称“割截衣”,是把布割截成一块一块,然后仿照田地的摸样缝缀起来,以表示如供养比丘,犹如播种福田,可以得到功德。这种解释,应该是后起的引申义。也就是说,由于袈裟是一块一块破布缝缀而成,于是有人把它比作一块一块的田地,进而比喻为福田。而不是相反,为了表示供养比丘可得福田,特意把整匹布割截成块来做衣服。
随着佛教的发展,得到越来越多在家信众的支持。有些优婆塞、优婆夷在家设供以供养比丘。一般情况,饭后往往会作施舍,包括有时布施衣服、布匹等。据说,早期比丘得到这种施舍后,也会把整件衣服或布匹割截开来,做成衣服,以表示遵守粪扫衣的戒律。据说有的施主为了尊重比丘粪扫衣的戒律,会有意把衣服扔在坟间、土堆上,通知比丘去拣拾。
为了防止比丘对此产生贪著心,即使是这种粪扫衣,佛教对它还有种种规定,比如它的颜色、它的形态、衣服的穿著法等等。印度佛教还规定,每个比丘只允许拥有三件衣服(即三衣)、对每件衣服的大小、制法,也有具体的要求。有关这些情况,不少书籍都有介绍,本文就不再叙述。需要指出的是,初期佛教的这些规定,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条件制定的,后来随着佛教的进一步发展,有关比丘服装的戒律难免发生一些变化。如部派佛教时期,不同部派对本派的服装又有一些附加的规定。等到佛教传到中国,因为气候的原因,有关比丘只能拥有三衣的戒律便根本无法执行。
从上述对粪扫衣的介绍可以看出,初期佛教一方面承认为了维持生命,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为了防止比丘对这些物质产生贪求的心理,也为了不至于为得到这些物质付出过多的精力,便把维持生命必须的物质条件压到最低点。这既是初期佛教解决比丘所需服装的基本态度,也是贯穿于解决衣食住药等全部四缘的基本原则。
食
虽然谈到“衣、食”两者时,人们往往把“食”放在“衣”的后面,比如什么“衣食无忧”,比如什么“嫁汉嫁汉,穿衣吃饭”。但就维持生命而言,“食”显然比“衣”更加重要。初期佛教时期,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
前文曾经提到,释迦牟尼在鹿野苑初转*轮,初建佛教教团时,便以乞食为生。其实乞食并非释迦牟尼的首创,印度不少出家的沙门、婆罗门团体,都以乞食作为维持生命的方式,佛教只是遵循了当时的这一社会风尚。在佛教看来,乞食既能自利,又能利他。所谓自利,就是乞食既不必亲自参加生产劳动,又能方便地解决生活所需,可以让自己安心行道。所谓利他,就是乞食可以给俗人一个布施的机会。通过布施,俗人可以破除吝啬,体会贪欲是妨碍解脱的障碍;还可以通过给比丘布施,积善积德,为来世的福报种下因缘。所以佛教认为乞食乃是比丘最正当的生活方式。
佛教对比丘如何乞食,制定一系列规矩。《增一阿含经》卷四十七等典籍记载,比丘入城行乞时,不能在道路中央大模大样地行走,而要沿着道路的边侧,左手持钵行进,表示谦恭与威仪。乞食时,要挨家挨户逐一乞讨,不能嫌贫爱富。乞讨时,施主施舍什么,就要什么,不得挑挑拣拣。所乞讨食物的数量,以可以吃饱,可以维持生命为限,不得贪心多要。为了戒贪,戒律还规定一次乞食以七家为限,不得超越。得到布施,不应喜形于色;得不到布施,也不应忧悲苦恼。佛教还制定有“过午不食”的戒律。制定这一戒律的因缘,据说是这样的:有一个比丘,名叫迦留陀夷,皮肤漆黑。有一天黄昏雷雨交加,他肚子饿了,便入城乞食。一孕妇见到他,以为是鬼,大吃一惊,以致流产。从此,释迦牟尼制定戒条,过午不得再去乞讨。
但我认为佛教“过午不食”戒律的制定,并非由于一次意外事故那么简单。首先,如前所述,佛教主张把主要精力都用来修持,而把维持生命的物质条件压到最低点,如果一日三餐,每天三次从城外到城内乞食,无疑要花费很多时间。而每日一餐,既可维持生命,又最节省时间精力。其次,比丘生活全靠乞食,虽说可让俗人“种福田”,亦难免“扰民”之嫌。实际上,确有居民嫌比丘上门乞讨而怨言不绝的。每日一餐,就可将扰民压抑到最低点。第三、古代劳动生产率比较低,一个地区,剩余生产品的数量有限,不可能养活许多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人,所以比丘也必须在饮食方面自我限制,不给居民增加负担。第四,或者是最为主要的一条,与人们往往把美食当作一种享受,耽于其中相反,佛教要求比丘把饥饿当作一种病症,把饮食看作是医疗这种病症的药物。既然饮食只是疗饥,则只要不饥即可。日中一餐,过午不食,可以防止比丘对饮食产生贪求心,享受心。
在印度,“过午不食”作为戒律,被遵守得十分严格,甚至到了挑剔的地步。比如,饭后不仅不准吃饭,连口中都不准留有残食。如果留有残食,午后不小心将残食连同吐沫一同咽下,就算破戒。所以印度佛教比丘饭后必用嚼齿木剔牙,把残食全部剔干净,以免犯戒。这也就是今人刷牙习俗的起源。这样严格的戒律,自然也带来一些不便。比如午前如果没有能够乞讨到食物,那就要饿一天。即使午前乞讨到食物,如果来不及在午前吃完,那么也只好眼睁睁看着食物,不能再吃。有这样的故事,某个吝啬鬼,假说斋僧,故意让妻子慢慢腾腾地做饭,直到中午,饭还没做好。害得赴斋的比丘只好饿着肚子回去。正因为有这样种种不便,后来比丘们对如何解释“过午不食”产生争执,成为第二结集争论的焦点之一。
据《十住毗婆沙论》卷十六等典籍说,乞食有十种利益。即:(一)所用活命,自属不属他。(二)众生施我食者,令住三宝,然后当食。(三)若有施我食者,当生悲心,我当勤行精进,令善住布施,作后乃食。(四)顺佛之教行。(五)易满易养。(六)行破骄慢之法。(七)招感三十二相中无见顶相之善根。(八)见我乞食,则其余有修善法者亦当效我。(九)不与男女、大小有诸因缘事。(十)次第乞食,于众生中生平等心。
乞食虽有上述种种利益,但也存在种种不便。比如乞讨不到食物,或乞讨到的食物不够,这时便会饿饭。经典记载,释迦牟尼一次到婆罗门聚落乞讨,结果无人施舍,只好空钵而归。从此佛教留下“乞食空钵”这一掌故。此外教团中有老人、病人等无法参与乞讨者,或由于种种原因无暇外出乞讨者,便需要教团的比丘们互相帮助。根据《宝云经》卷八记载,比丘所乞讨的食物,必须持回教团,集中后分为四份:
1.一份奉给同行梵行者。所谓“同行梵行者”,指同一教团,共同修持的人。因为乞食时,有时需要留人看守房舍,有的因老、因病无法外出。比丘乞食后,将一分奉给他们。
2. 一份分给穷人、乞丐。即比丘乞得食物后,如果遇有穷苦求乞之人,应当慈悲怜悯。把别人的饥饿,当作自己的饥饿。分出一份食物施舍给他们,并劝他们修善。
3.一份奉献给诸鬼神,即将乞得之食物,以净器盛贮一份,待日暮时,则燃香讽咒加持,普施一切鬼神。祝愿鬼神出离苦趣,悉得解脱。
4. 一份自食,即除前三份外,留下一份,或多或少,自己食用。
上述规定,称为“乞食四分”。
由于是乞食,只能是施主施舍什么,就吃什么,不可能挑挑拣拣。所以印度佛教除了忌食吃后口中可能发出异味的葱、蒜等五辛外,别无禁忌。忌食五辛,是因为口中如有异味,可能招致别人的讨厌,更无法为人说法。由于别无禁忌,所以印度佛教不强调素食。不杀生是佛教的四大戒之一,而实际的乞食生活又无法完全避免肉食。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佛教提出“三种净肉”的规定。即符合不见(没有亲眼看到该动物是为我所杀)、不闻(没有从可以信赖的人那里听闻,得知该动物是为我而杀)、不疑(知道附近有屠户,或有动物自己死了,该动物没有为我所杀之嫌疑)三种条件的肉,可以食用。中国佛教起初也执行三净肉的规定。后在梁武帝的倡导下,开始实行全素戒律。
佛教教团既然依靠乞食为生,则教团的能否安立就看当地的信徒及其他俗人能否慷慨施食。有一部佛经,名叫《盂兰盆经》,讲的内容就是释迦牟尼大弟子大目犍连的母亲,因为吝啬,不肯向比丘施食,死后堕入饿鬼道。大目犍连在释迦牟尼的十大弟子中被称为“神通第一”,但即使具有他这样大神通的人,也不能拯救母亲。最后,还是听从释迦牟尼的教导,在佛教教团自恣日设斋供僧,才使母亲得以解脱饿鬼道之苦。印度佛教出现这样的经典,显然是警示那些不愿向比丘施食的吝啬之徒要小心来世的果报。这部经传到中国,其主体由原来的强调“施舍”,变成宣扬目连救母那样的“孝道”,这就是中国文化对印度佛教进行改造的一个典型的事例。
应该说明,乞食是印度佛教,特别是初期佛教的主要求食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即使在初期佛教时期,已出现信徒在家中设供,邀请比丘赴供的情况,释迦牟尼就曾多次赴供。这就不是乞食了。此外,乞食只适合那些居住在城市、村庄、聚落附近的比丘,而那些在深山中修行的比丘,由于周围人烟稀少,其生活主要依靠野果等植物,也不实行乞食。
由于乞食是印度佛教的主要生存方式,所以戒律中对此有许多详细的规定,本文不能一一介绍。读者如有兴趣,可以自己参看。需要说明的是,随着印度佛教的发展,佛教传播的地域日益扩大,各地的情况不同,戒律的规定也有所差异。本文上面介绍的情况,主要来自部派佛教典籍的记载。其中是否完全符合初期佛教教团的情况,有些还需要进一步考证。大乘佛教时代,关于乞食的戒律又有新的变化。比如上文有“次第乞食,于众生中生平等心”,亦即乞食时挨家挨户乞讨,对任何人都没有分别心,平等对待。但后代为了避嫌等原因,对乞食对象开始做出一些限制。据《显扬圣教论》说,比丘乞食,有五处不可往,以避嫌疑。(一)唱令家,歌唱曲令,但取欢娱,能乱禅定。(二)淫女家,其处行止不洁,声名不正,色欲因缘为障道根本。(三)酤酒家,酒是起罪因缘,能生过失。(四)王宫,乃贵戚之处,严禁之所,非可干冒,故不可往。(五)旃陀罗,即屠者之家,此处杀心盛大,恼害众生,见者伤慈,坏善根本,故不可往。
《显扬圣教论》是中期大乘瑜伽行派的经典,产生于公元四世纪以后。它所提到的五处不可往,前三处显然是为了避嫌,防止比丘因此而破戒。不准往王宫,则可见当时国王、豪贵势焰薰天,难以接近。不准往“旃陀罗”家,最值得玩味。所谓“旃陀罗”,就是婆罗门教中的“不可接触的贱民”,南北朝我国僧人法显在他的《佛国记》中对这些贱民的生活状态有所记述。从公元四世纪印度笈多王朝起,婆罗门教在印度的势力已经占据统治地位。《显扬圣教论》的记载说明,在婆罗门教的影响下,此时的瑜伽行派同样歧视贱民,连乞食也不准向他们乞讨。这一规定与瑜伽行派主张的“五性各别”的理论是一致的;而与初期佛教时释迦牟尼教导的“四姓平等”就有很大差距了。
佛教文化 2005年第2期 (总第76期)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