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灯佛圣诞浅谈燃灯供佛的重要意义(佛子必知)
发布时间:2023-11-07 04:07:52作者:经藏网文/常静
灯为佛教的六种供品之一,其他如水、涂香、花、饮食、烧香,取之配以六度,则水表布施,涂香表持戒,花表忍辱,饮食表禅定,灯明表智慧,烧香表精进。从古至今,花、香、灯火仍为最通常之供物。
在佛教中,灯代表光明和智慧,意即提醒世人要追求智慧,以去除愚痴。以灯供佛,隐含着以灯破暗、象征以智能除惑的深义。新《华严经》第七十八说:“善男子!譬如一灯,入于暗室;百千年暗,悉能破尽。菩萨摩诃萨菩提心灯,亦复如是;入于众生心室,百千万亿不可说劫,诸烦恼业,种种暗障,悉能除尽。”
佛教中燃灯供佛的起源来自于一则“贫女供灯”的佛教故事。这则故事说,佛在舍卫国祗树给孤独园时,有一个贫穷而孤独的女人名叫难陀,以乞讨为生。
难陀经常看到国王、臣民不论大小都供养佛和僧众,心想:“因我前世罪业深重,今生才这样贫贱,虽然遇到了福田,却没有资财可供养。”想到这些,难陀不觉悲上心头,自责悔恨,感伤不已。难陀希望能得到少许的钱物供养佛,结果乞讨了一整天,只得到了一个钱。她就拿着钱到油店,想用来买油。店主问她: “拿一个钱买油,只能买到一点点,你作什么用呢?”难陀把心中的想法都告诉了他。店主心生怜悯,给了她双倍的油,足够作一盏灯。
难陀非常高兴,来到精舍,将灯供养给世尊。她把灯放在佛前的众灯之中,并发愿:“我今贫穷,除了这盏小灯,我没有什么可供养佛的,但我希望以此供养的功德,将来能够得到智慧之灯,灭除众生的无明黑暗,引导他们觉悟。”
一夜过去了,其它的灯都熄灭了,只有贫女所供养的灯还在燃烧。第二天,正是目犍连尊者值日,他看天色已经拂晓,便来到殿中收拾灯盏,看见难陀供养的这盏灯明亮地燃着,而且灯油和灯芯都没有丝毫减损,同新点燃的灯一样。心想:“白天点灯没什么用,不如先把灯熄灭,到晚上再点。”他就举手扇灯,灯依旧燃烧,没有熄灭。又用衣扇,还是明亮如故。这时,佛陀看到目犍连的举动,便对他说道:“这盏油灯不是你能熄灭的,就算用四大海的水灌注或是强风狂吹,也无法熄灭,因为这是发大菩提心之人所布施。”
佛陀说完此话,正好难陀再次来礼拜佛陀,佛陀便对她说:“你将于来世二阿僧祗劫,得以成佛,佛号为灯光。”难陀得到佛陀的授记后,内心非常欢喜,并且立刻向佛陀请求出家,佛陀也允许她的请求,让她成为僧团的一员。
因为“贫女点灯”的典故,佛教徒认为点灯供养佛菩萨可获得很大的利益,因而燃灯供佛求福报的仪式也一直流传至今。
以灯供佛有很大的功德。据经典中说:若在佛塔、佛寺、佛像、以及经卷之间,燃灯供养,有很大的功德。《佛为首迦长者说业报差别经》中说:“若人奉施灯明,能有十种功德:一者照世如灯;二者随所生处,肉眼不坏;三者得天眼通;四者于善恶法,得善智慧;五者减除大暗;六者得智慧明;七者流转世间,常离暗处;八者具大福报;九者命终生天;十者速证涅槃。
”据《佛说施灯功德经》云:“若有众生于佛塔庙,施灯明者,得于四种可乐之法。何等为四,一者色身,二者资财,三者大善,四者智慧。”也就是说,点灯供佛的人,可以获得相貌庄严、资财充足,具备善根和大智慧。古时代的“灯”,都是用“盏”盛油,投“炷”点火的油灯。灯盏的质料,是用金、银、赤铜、瓷、瓦等物做的。灯炷(灯心)则是用白勰花、新勰布、或新净的布缕、线索等物做的。灯盏的形状:有碗式的、盘式的;有长方形炉式的、有鼎式的、有勺子式的;有平底的、有有脚的、有高柱的。这些都是“座灯”之类。油灯所用的油料,有动物油、植物油、矿物油,种类名目很多。
现代寺院中所用供佛的灯除了传统的油灯之外,还采用蜡烛点灯供佛,以及使用各种色泽的电灯供佛。在以油灯和蜡烛供佛之后,若要熄灭灯时,不可用嘴吹和扇挥,也不可用襟扑,应该从烧焦的灯炷折熄下去。
在寺院中点灯,还有一种共修的意义,点灯就是在庄严道场,令众生生起敬仰之心,而点灯又象征光明的智慧,能除黑暗的烦恼。因此,近年来,许多寺院都会应信徒的要求在春节和元宵节期间举办灯供法会。
按照佛教的说法,在新的一年里燃灯供佛,有照耀前途之意。祈求佛菩萨加持新的一年平安顺利,再加上人们在新年时,都希望未来能有个光明的开始,为了满足这样的心情,于是便向佛教寻求能祝福来年的祈愿仪式。尤其是在新春阖家团圆时,将到寺院点灯当成全家共同参与的新春活动,别有一番凝聚和乐的气氛。佛教的点灯,尚有以供养诸佛菩萨,来培养内在的供养心与恭敬心,同时也希望藉由灯的象征意义,来激励自己能够精进不懈、破除内心的无明黑暗。
佛教鼓励人们点光明灯的原因,除了祈福之外,主要是希望人们能够发善心、立善愿,进而接触佛法,为自己积聚觉悟成佛的资粮,这样才是真正的消灾解厄、转运得福。
其实,燃灯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是点一盏油灯献给诸佛菩萨,藉著点灯的形式,让自己内在的愿望,藉由供养佛前的灯,受到佛陀的护佑,藉光亮扫除我们生命的愚暗,提醒自己时时关照自身,进而产生行为动力。
摘自《报恩》2007年第2期